爬虫法律风险及案例解析之百度与大众点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点数据 1年前 ⋅ 277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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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技术能够更具针对性地获取网络数据信息,目前已被广泛成熟地应用。虽然爬虫技术本身“中立”,但不当的使用行为却可能在带来便利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招致相应法律风险,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行业从业者关注。

百度公司因使用技术手段抓取并使用大众点评的用户点评内容而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2016年被列为“影响中国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案例”之一。

该案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汉涛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以商户基本信息及点评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生活服务APP——大众点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使用技术手段在大众点评等APP上抓取了商户的基本信息及点评信息,用户使用其运营的百度地图APP查询位置时,无需跳转至大众点评界面,就可直接在百度地图界面获取商户的基本信息和点评信息。汉涛公司以百度公司等相关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反不正当竞争法](http://www.blog2019.net/tag/%E5%8F%8D%E4%B8%8D%E6%AD%A3%E5%BD%93%E7%AB%9E%E4%BA%89%E6%B3%95?tagId=77)》*第二条作为主要裁判依据,并最终认定百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分析解读

通过我们对网络爬虫技术相关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研读、分析和归纳,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认定爬虫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主体层面,抓取信息的企业(“爬虫企业”)与被抓取信息的企业(“被爬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行为层面,爬虫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又需要关注三个方面:(1)被爬企业有合法权益可诉诸法律保护;(2)爬虫企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爬虫行为相关案例中一般指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3)被爬企业有实际损害;

第三,因果关系层面,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以上要点对照本案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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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尽管目前“数据权属”在我国及至世界各国都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但企业对于数据信息享有合法权益并应受到保护的观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认可:比较典型的淘宝VS.美景案件中,法院认定淘宝公司对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鉴于此,企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维护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数据信息所带来利益的重要方式。

在业务实践中,我们发现企业经常会使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企业信息聚合平台上提供的公开或者半公开的企业信息,并可能将抓取的信息应用于新的业务场景中,比如业务风控。但企业往往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涉及的不正当竞争法律风险,对于如何规避更是不甚了解。对此,我们认为,企业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考量新业务是否与企业信息聚合平台是否有竞争关系,考量对爬虫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以及对企业信息聚合平台造成的影响,应关注对数据的使用是否会挤占企业信息聚合平台的市场份额、分流被爬企业的用户、造成企业信息聚合平台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损失。一般而言,如果爬虫企业新业务的数据信息使用行为实质性地替代了企业信息聚合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则该企业被认定为违背商业道德、攫取被爬企业用户资源从而具有行为不正当性的可能性较大。

考量企业信息聚合平台的数据信息获取成本,应考量企业信息聚合平台为收集、整理数据信息所付出的力、智力成本。一般而言,企业信息聚合平台为获取数据信息付出成本越高,则企业信息聚合平台“数据权益”可诉诸法律保护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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